对市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654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 2023年05月16日 )

“关于加强房屋征收范围内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退出工作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廉租住房是本市“四位一体”、租购并举住房保障体系中基础型、兜底型的政策品种,保障范围为本市城镇户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本市廉租住房实行以租金配租为主、实物配租为辅保障方式。住房保障机构主要通过发放租金补贴支持廉租家庭自行租赁市场化房源解决居住困难问题,同时将有限的实物配租房源主要面向孤老、重大病、中重度残疾、社会优抚等特殊廉租家庭供应。目前本市正在享受廉租保障的家庭中,约80%通过租金配租方式保障、约20%通过实物配租方式保障。

一、关于已获征收安置补偿人员的申请和退出问题

考虑到享受过房屋征收安置补偿的人员,住房困难问题原则上已通过征收安置方式得以解决,因此《上海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实施细则》(沪房规范〔2019〕10号)、《上海市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复核管理办法》(沪房规范〔2021〕12号)等相关规定明确,已享受过本市房屋征收安置补偿的人员在取得征收安置补偿满5年后方可申请;正在享受廉租保障的家庭成员在获得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后,应当向住房保障机构如实报告相关情况,在住房保障机构核实后应当按照规定退出廉租保障,其中租金配租家庭停止发放租金补贴,实物配租家庭腾退承租的实物配租房源。

对于在廉租保障工作中如何认定申请家庭或正在保障家庭是否获得过征收安置补偿的问题,本市已有明确的认定口径。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家庭成员本人为房屋被征收人的;二是家庭成员本人虽不是房屋被征收人,但其户口在被征收房屋内且在房屋未征收时需将该房屋计入家庭成员住房面积核定范围的,在签订征收安置补充协议后可以被认定为已获得征收安置补偿。对于户口虽在被征收房屋内,但是否属于“挂靠”难以界定的,如果能够通过司法诉讼、人民调解等方式证明确未获得过该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为精准做好廉租申请对象有无享受征收安置补偿的审核把关工作,本市建立了廉租申请审核信息系统与征收安置管理信息系统的联通查询机制,对于新申请对象,在申请审核的面积核查环节会与征收安置信息进行核对确认。对于正在享受廉租保障的家庭,各区住房保障机构也与征收机构建立了信息互通机制,除保障对象主动申报外,也可通过信息系统的比对查询予以确认,以便及时启动退出工作。

二、关于征收安置的“止付机制”

您提出的“对于拒绝腾退实物房屋的廉租家庭,可以建立征收补偿安置利益的‘止付机制’,暂缓发放补偿安置款及拨付安置房源,以督促廉租家庭尽快完成腾退”的建议,经研究,“腾退实物配租房屋”与“房屋征收补偿”是两个法律关系。

从合法性角度看,对发放补偿款和拨付安置房源设置条件违反了国家和本市的现行制度。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三十三条、《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以下简称“71号令”)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个人及单位须承担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房屋征收部门有义务按照征收补偿协议的约定,按时支付补偿款,否则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并要求房屋征收部门按协议约定支付征收补偿款及相应违约金。

从可操作性角度看,根据71号令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被征收人以房地产权证所载明的所有人为准,公房承租人以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所载明的承租人为准;第四十四条还规定,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取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后,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公房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房承租人及共同居住人共有。因此,征收补偿工作是以产证或租用公房凭证计户并以户为单位进行补偿安置,而每户内部的利益分配属民事行为,需要被征收人户、公房承租人户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实践中,享受实物配租的廉租家庭与被征收人户、公房承租人户的人员范围不一致的可能性较大,廉租家庭可能只是被征收人户、公房承租人户中的部分人。对于此类情况,“止付机制”目前还难以操作。

衷心感谢您对本市住房保障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