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657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 2023年05月16日 )

“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政策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开展情况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新市民、青年人的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2009年本市建立单位租赁房制度,对在产业园区中建设来沪务工人员宿舍、利用单位自用土地和闲置厂房建设和改建单位租赁房,以及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造租赁住房的行为予以规范和引导。2010年本市建立公共租赁住房制度,主要面向住房困难的青年职工、引进人才和来沪务工人员等,将住房保障覆盖面从户籍人口扩大到有基本稳定工作的城市常住人口。2021年国家出台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后,本市高度重视、积极落实,举全市之力加快推进,并将公共租赁住房、单位租赁房以及享受政策支持的各类租赁住房中符合条件的房源,统一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跑出了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加速度。

一是明确发展目标。“十四五”期间,全市计划新增建设筹措保障性租赁住房47万套(间)以上,达到同期新增住房供应总量的40%以上;到“十四五”期末,全市累计建设筹措保障性租赁住房总量达到60万套(间)以上,其中形成供应40万套(间)以上。二是加强制度设计。出台本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意见和10余项配套政策细则,形成了从项目认定、土地供应、建设管理、改建纳管、园区配套、税费优惠到租金定价、供应管理、租赁服务形成了覆盖全生命周期的政策体系。三是编制规划蓝图。将“十四五”期末累计建设筹措60万套(间)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计划结合空间规划编制工作全面落地落图。在空间规划编制过程中,坚持供需匹配、职住平衡理念,重点在市郊五个新城等人口导入区域、产业园区及周边、轨道交通站点附近选址。四是制定设计标准。以“小户型、全功能、悦生活”为理念,积极探索优化保障性租赁住房设计,完成保障性租赁住房新建、改建设计地方标准编制工作。五是建设服务平台。建设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并依托市政府政务服务“随申办”APP,开发“我要租房”应用场景,汇集本市保障性、市场化等各类租赁房源,面向社会提供在线看房选房、申请预约、合同网签备案、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等一站式服务。通过跨部门数据共享,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对象可以实现当天线上申请、当天完成审核并签约入住。

二、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制度特点

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特点。一是准入广覆盖。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对象不限户籍、不设收入线。基本准入条件是在本市合法就业且住房困难。合法就业以劳动合同等为依据,住房困难按照家庭在本市一定区域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确定,区域范围的计算标准结合通勤距离因素对市区、郊区分类确定。二是租期更稳定。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少于1年、不超过3年,鼓励出租单位与承租人签订2年、3年期的租赁合同;合同到期后,入住对象经复审仍符合准入条件的,可继续租住。除公共租赁住房继续实行“6+2”保障总年限外,其他保障性租赁住房不设最长租赁年限;但保障对象在本市购房、离开本市或因退休等不再符合准入条件的,房源退出,周转使用。三是租金可负担。面向社会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初次定价在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九折以下,后续调价时,每年调价涨幅不得超过5%且不得超过市房屋管理部门监测的同地段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涨幅;面向本园区、本单位、本系统职工定向供应的项目,租金可进一步降低。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可以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四是户型小而美。新实施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70平方米以下户型住房建筑面积占项目住房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低于70%;根据新市民、青年人需求特点,精心设计户型,高标准配置公共空间和配套设施,打造“小户型、全功能、悦生活”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五是公共服务全。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可以按规定在租赁房屋所在地办理居住登记、《上海市居住证》(非本市户籍)及社区公共户落户(本市户籍),并相应享受未成年子女义务教育等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性租赁住房全面纳入城市网格化管理、社区管理服务和物业服务范围。

三、相关意见建议的考虑

您在深入调研基础上提出的相关意见建议,对进一步优化完善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措施、加快解决新市民和青年人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具有很好的参考意义,其中有些意见建议我们已在制度设计和工作推进中进行了落实。

(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总年限

按照“解决阶段性住房困难”的制度定位要求,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本市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2年,合同到期需重新进行资格审核并符合条件的才可续租,一户保障对象(包括单身和家庭)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的总年限累计不超过6年,从而实现房源有限情况下的周转循环使用。对租赁总年限6年期满对象,在本市已有住房的,严格执行退出;在本市无房的,可以选择按市场化租金过渡居住的方式退出,过渡期限1到2年。后续本市将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的全市面上供需情况,统筹平衡好“房源周转循环使用”与保障对象“长期稳定租住”诉求间的关系。

(二)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标准

从住房保障政策品种的制度定位和保障范围看,本市廉租住房对应的是国家层面的公共租赁住房,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对应的是国家层面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本市廉租住房保障范围为本市城镇户籍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设置有住房、收入、财产等准入条件,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实行“应保尽保”。当前我市廉租住房的主要准入标准为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4200元以下、人均财产15万元以下(1人、2人家庭及因病致贫型家庭的收入和财产标准再上浮10%)、人均住房居住面积7平方米以下(含7平方米)。

(三)关于增加房源筹措数量

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本市主要通过五种方式建设筹措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一是供应租赁住房用地以及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转型为租赁住房用地新建。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建设的,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二是在商品住房中配建。实行新建商品住房中配建不少于5%的保障性住房无偿移交政府;配建不少于15%的租赁住房由开发企业自持。三是利用企事业单位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改建项目由区政府组织区房管、建管、规资、消防、公安、环保、供水、供电等部门和单位联合会审后予以预认定;改建工程实施纳入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规范管理;改建完成经联合验收后,再出具正式项目认定书。改建类项目实施坚持结构、消防、治安“三个安全”,土地性质、房屋性质、建筑容量“三个不变”,以及房屋权属清晰合法等原则,并将安全要求纳入施工图审查环节,依托审图机构专业力量从设计源头确保项目改建安全。四是产业类项目配套建设。以园区集中建设为主、企业自行建设为辅。对园区内统一集中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地块,按“四类住宅组团用地(Rr4)”进行规划管理。对园区内拥有自有工业仓储用地的企业,可按照15%配套指标自行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主要支持符合产业导向的大型企业。五是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探索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建、与专业机构合作建设以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入市流转)等三种不同方式建设租赁住房,符合条件的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

截至2022年底,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含公共租赁住房、单位租赁房)已累计建设筹措38.5万套(间),达“十四五”期末规划量的64%;累计供应22万套(间),达“十四五”期末规划量的55%。下一步,本市将继续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引导市场主体广泛参与,提供更多数量、更多价位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有效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的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

感谢您对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关心支持,也欢迎您继续监督指导。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