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653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 2023年05月16日 )

“关于规范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回购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回购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是政府组织供应的保障性住房,基于这一定位,国家和本市均不允许保障对象在取得完全产权前未经许可随意处置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产权。

为提高保障对象提高住房支付能力,支持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等向购房人发放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房贷款,本市规定,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5年的,购房人因离婚析产或无法偿还购房贷款等原因确需退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全部购房人、同住人间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并向相关区住房保障机构提出申请。

二、关于回购主体不一致的问题

在2016年5月市政府规章《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9号)出台前,由于缺乏立法规制和政策依据,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回购管理以“民事合同”管理为主,当购房人发生逾期还款,需要回购时,由分配供应地区住房保障机构按照购房合同约定予以回购;经过一段时间的探索后,《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9号)明确了供后管理“属地化”的原则和行政管理为主的方向,并明确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回购由房屋所在地区住房保障机构实施。

这客观上产生了2016年市政府规章出台前已经签订的购房合同,购房人发生逾期还款时,可由分配供应地区住房保障机构按照购房合同约定予以回购,也可以由房屋所在地区住房保障机构按照市政府规章规定予以回购的问题。对于该问题,在修订市政府规章时,我们会同原市政府法制办进行了反复研究,认为该类家庭可以根据购房合同约定或者行政管理规定,选择由相关区住房保障机构实施回购。相关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购房合同约定或者行政管理规定切实履行回购义务,我局将做好该类工作的指导和督促。

三、关于制订回购实施细则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规定,购房人发生逾期还款,应当腾退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并向相关房屋所在地区住房保障机构申请回购。在实际操作实践中,购房人逾期还款后,一般不主动申请回购,也拒不配合办理住房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给后续财政资金支付的合规性带来挑战和困难。对此,我们将积极配合相关司法机构、市公积金中心等部门进行专题研究,细化实施方案:

一是对于按照规定申请回购,并配合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的购房人,由相关区住房保障机构或区政府指定机构按照规定支付购房款;

二是对于不按照规定申请回购,或不配合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的购房人,拟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也请司法机关配合将住房产权裁定归区住房保障机构或区政府指定机构所有,以便于为后续资金支付提供条件。

三是关于回购资金,相关区经积极探索,也积累了一些好的做法,如有些区提前落实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项用于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回购;有些区也将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满五年后上市转让归集资金优先用于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回购;有的区确定回购房源作为区属公租房,由区公租房公司支付相应房屋价款。

您的意见和建议非常具有针对性,我们将认真总结面上工作经验,计划今年选取部分区开展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回购新机制试点,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破解工作难题,提升工作成效。

衷心感谢您对本市住房保障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