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600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 2021年05月24日 )

关于将电瓶自行车集中充电站(点)建设纳入市政府实事工程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本市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市政府实事项目建设情况

2019-2020年,市政府连续两年将“为住宅小区新增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列入实事项目。为此,我局会同市消防救援总队和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等相关专业单位,研究制定了《2019年市政府事实项目“为700个住宅小区新增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实施方案》,以及配套附件《上海市既有住宅小区新增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导则》和《上海市既有住宅小区新增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智能化建设参考要点》。针对老旧小区常见的地下非机动车库、半地下非机动车库、封闭式地面非机动车库和敞开式地面非机动车棚等四类停放场所,提出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的技术性指导意见。

2019-2020年,全市共为1716个住宅小区新增了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并配置了消防设施,有条件的小区还通过增设门禁身份识别、充电区域视频监控、充电状态实时监测、发生异常实时报警及报警信息实时联网推送等智能化系统,实现停车场所无人值守、停放充电实时监控、发生异常及时处置,有效缓解了部分居民电动自行车安全停放充电难题,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也得到明显提升。

特别是2021年,市委、市政府将“为500个住宅小区新增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我局已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总队印发《关于落实<2021年上海市为民办实事项目>推进老旧小区新增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的通知》,指导各区人民政府,按照“因地制宜、便民实用、合理规范、安全保障”的原则,继续在有条件的住宅小区稳步推进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对于老旧小区无集中停放场所的,鼓励各区建设露天零散充电桩或充电柜,进一步满足居民电动自行车充电需求。

二、关于居民区统一规划建设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并制定相关技术指标

2021年2月26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明确,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制定本市住宅小区非机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配套建设标准;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划和配套建设非机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本市现行的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住宅设计标准》(DGJ 08-20-2019)明确,新建住宅小区应设置电动汽车和电动自行车的充电设施,其设置数量及电能计量方式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市规划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附属设施建设规划管理工作的建意见》(沪规划资源建〔2020〕377号)明确,在符合高度控制、本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坚持业主自愿、社区协商的原则下,老旧小区为改善居民生活和居住条件可增设充电设施设备,且无需规划审批;老旧小区增设充电设备设备的,应由街道组织实施。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也已于2019年正式启动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技术规范》(201906122-T-524)的编制工作。2016年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发布的《上海市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车充电场所建设导则(试行)》,其适用范围已涵盖新建小区和既有小区改造建设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相关要求。

三、关于加大对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电瓶的整治力度

《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明确,在本市生产、销售的非机动车以及电动自行车的蓄电池、充电器等产品,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生产者、进口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对其生产或者进口的电动自行车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销售和登记上牌;禁止单位和个人销售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

2020年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对本市流通领域的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组织开展了质量监督抽查,共抽查8批次,发现不合格2批次,均已移送所在地(安微、江苏)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2020年10-11月,本市开展“迎进博、保平安”防范电动自行车火灾综合治理工作,要求紧盯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使用等各领域环节,综合运用各类行政执法资源,多措并举,严厉打击电动自行车违法违规行为。

下一步, 我局将继续会同相关市级部门和各区政府推进2021年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为民办实事项目建设,并继续指导各区房管部门督促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应急、消防、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属地街镇,通过小区电子显示屏等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并在小区显著位置张贴指示牌、温馨提示等,引导业主、使用人树立有序停放电动自行车及安全充电意识。

衷心感谢您对本市电动自行车充电安全管理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