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469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 2020年07月03日 )
关于尽快出台细则,落实物业管理条例相关内容的代表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贯彻《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相关细则
《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6〕94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是2010年修订版《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配套文件。2018年修正版《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于2019年3月日施行后,《若干意见》部分条款存在与现行地方性法规不一致的情况。目前,我们已对《若干意见》进行修改并形成征求意见稿,正在征求相关委办局意见,待进一步完善后,报请市政府转发。
全国人大今年5月28日通过的《民法典》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参与表决的业主人数比例提出了新的要求,明确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筹集专项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等事项的,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其他事项的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民法典》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我们将根据上位法的新规定,对本市相关政策文件进行相应修改。
二、关于居委会代为履行业委会职责的事项范围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了业委会应当履行的十项职责。《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委会的,居委会经业主大会委托,可以暂时代行业委会的相关职责。因此,小区确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委会的,业主大会可以依法委托居委会代为履行《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规定的业委会职责或业主大会赋予业委会的其他职责。
针对业委会“真空”期间发生需紧急维修的情形,《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已明确,业委会未能在七日内审核通过紧急维修方案的,由区房管部门组织代为维修,维修费用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审价后,凭审价报告和区房管部门出具的支取通知,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目前,市房管部门正会同专项维修资金开户银行,共同研究细化区房管部门代为维修后相关费用的支取流程。
对于紧急维修以外的需进行维修的情形,可以按照小区管理规约的约定,通过使用公共收益等方式支付维修费用。为进一步规范公共收益的使用管理,我们正在抓紧制定加强公共收益使用管理的相关文件,将于年内印发执行。
感谢您对我们房管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